可交付成果在PMBOK中有比较清晰的定义,Airstorm这里就不在背书了。直接谈谈容易出现的误解,对于可交付成果的误解集中在2各方面:一是可交付成果的概念本身;二是可交付成果在WBS中的作用。

误解一:可交付成果就是“工程”

工程领域中,项目产品的不确定性没有超出合同双方的经验范围。所以建筑工程承包商可以闭着眼睛告诉客户他们建造的项目产品大体上是什么,客户也基本认可这个大体的范围,即便在细节问题上会有自己的要求(在物理构成上建筑物有97%的共性)。因此,工程领域向来有范例式的WBS构建方法。而这个范例就是工程领域的“定额编码体系”,在建筑领域就是(工程量清单),这种编码体系本身就容易被误解为项目的完整WBS。关于这一点我们稍后讨论。这里仅仅说说其分解特点,“定额编码体系”(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就是以可交付成果为导向的分解体系,其大部分分解节点都是以名词为主的(例如钢筋工程,钢筋、预制构件、钢筋笼),即可交付成果通常被理解为有形的工程实体。

在工程领域人员学习WBS的时候,经常会完成一个工程实体分解的WBS。持有这类观点的不在少数,他们在概念里倾向于将工程的PBS替代WBS,其中不乏技术人员和管理者。如果将工程设计WBS分解为:

设计图纸,结构设计图纸,建筑设计图纸,市政工程设计图纸,电气工程设计图纸……

恐怕很难识别设计工作的一些任务,例如,设计前现场勘查,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督,二次设计图纸的审核等等工作。如果说WBS是一种“范围管理”工具,那么基于产品的分解方法通常比较容易遗漏“过程服务”的成果,这些成果大部分情况下是“无形”的。我们知道产品需求差异会导致设计工作范围的不同,因此在进行设计管理工作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围绕设计的可交付成果展开,还要兼顾面向任务或者活动的部分。实际上,借鉴软件工程的WBS可以看出,设计领域中在项目开始之前进行较为精确的产品分解是不切实际的,所以通常使用任务分解的方式分解WBS。

再有,工程中的采购也难以使用有形的采购产品分解WBS,更多的是采用面向过程的WBS。过程管理对于项目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时候基于过程的分解更加贴近OBS,或者在更高的WBS层级与OBS匹配。其实过程分解的下一级就是任务分解,而任务分解的下一级就到了工作成果。正如Airstorm在上面所述,服务和产品的叠加才是“工作(works)”,这显然与传统的工程领域知识相矛盾(工程领域中,works专指“工程”或者“永久工程”,参见FIDIC条件),在《系统》一书中介绍WBS概念的时候,特地强调了CWBS【合同分解结构】一词,其概念核心就是是基于产品分解的WBS要通过CWBS(合同分解结构)的方式建立一种管理项目任务的渠道,使得项目工作范围被完整地管理起来。

总结

WBS中的works是一个“包”的概念,是工作任务与工作成果的集合

对待WBS的时候,不应该仅仅将其看作是PBS(产品分解结构),如果必须如此,则需要界定任务分解结构,比较成熟的有合同分解结构CWBS,或者组织分解结构OBS与PBS相结合。

刚刚还在讨论工程采购的“透明度”问题,期间突然想到了前一段时间网上很流行的“晒工资”。觉得也许对于公共工程领域,也许“晒清单”是个“办法”。也就是说“晒”出来的更多是其内部翔实的子目、子项构成,而非总数,这些子目具有更强的可比性,更能够说明问题。

这会儿一则消息映入眼帘:Complementary studies of scope of service definitions launched。FIDIC将展开针对项目9个阶段的服务范围定义研究。中文原文:

为了使采购更加透明、减少甚至消除公开招投标的技术壁垒、消除以价格为主导的选聘程序,FIDIC范围界定工作组正 在制定项目不同阶段咨询工程师提供服务范围的标准定义,这些定义将有助于客户理解所提供的优质服务的种类。该工作组正在与欧洲工程咨询协会联合会 (EFCA)在欧盟资助的一个项目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咨询服务的标准化问题。拟议中的项目九个阶段的定义将通过成员协会征求咨询公司的意见。(来自FIDIC中国培训中心

在当今需要“透明”的领域,FIDIC看来很会与时俱进。但作为我们来说,工程咨询领域的全生命周期服务范围详细定义绝对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你难道不想知道造价咨询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服务范围及其详细定义?

所以期待早日见到可以给我们带来指导和透明的 全生命周期服务范围详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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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澄清关于“开工日期”的一些误解,以便加强工程管理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开工日期的多重意义

一直以来,业界有许多人对于“开工日期”都有着错误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对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在开工问题上的程序相对复杂。当然,开工日期本身也有多种性质:具有法律意义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实际上就是根据工程合同定义或生成的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据他的进度计划而设定的开工日。通常,实际开工日在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之后。

实际上在合同角度看,开工日期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另外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虽然对合同双方竣工日期更为重要,但是工期作为合同履行时间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双方利益。

对于开工日期的误解主要有下面几个: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