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燃放行为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GB1995-2004),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分级审批。条例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必须持有燃放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显然,烟花公司在没有《焰火燃放许可证》前提下燃放烟花已经构成违法。但是必须注意到条例规定: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燃放公司必须向主办方提交“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主办方认可该方案后,必须向燃放地公安部门提出燃放申请并提交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燃放地公安部门审核后,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因此可以推导出一个结果:烟花公司提交合格的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才是获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充分必要条件。
从公开的信息看,显然北京市公安机关从未接到任何的燃放申请,因此才有“违规擅自燃放”的定性结论。虽然我们不知道业主方(主办方)是否接到了烟花公司提交的方案,但是从常理推测,业主方(主办方)没有必要在这方面知法犯法。
安全管理疏忽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规定的技术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 焰火晚会规模概况,燃放时间、地点以及与晚会活动主题相应的编组燃放文字说明;
- 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与数量及礼花弹发射最大高度、爆炸覆盖面积等有关参数;
- 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 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
组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现场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根据焰火晚会活动规模所设置的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能组的组成;
- 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
- 烟花爆竹及有关器材的运输和储存、保管安全措施;
- 实施燃放时的安全保卫措施;
-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当前掌握的信息,显然烟花公司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疏忽行为。这些疏忽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故意逃脱运输检查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烟花爆竹需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而据报道显然烟花公司存在故意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即刻意躲避安全执法检查,刻意规避法律规定的申报程序。
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负有刑事责任;违规运输烟花爆竹、故意躲避安全检查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文的重点不在这里。
民事责任
严重的安全管理疏忽应该是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在FIDIC条件下,烟花公司作为业主的雇佣人员进入现场,应遵守工程安全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并保障工程的安全。(参照FIDIC2.3、4.6、4.8款的规定)
从民事侵权责任上分析,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在FIDIC条件下,需要考虑工程保险的覆盖范围,能够被保险覆盖的,讨论民事在人的意义不大。关于保险的问题以后讨论。